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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2/11/27 11:59:16 作者:

    (大政发[2007]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实现我市现代物流业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大连市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的目标要求,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物流需求为宗旨,以功能牵动为主线,整合各种物流资源,深度开发物流市场,大力培育和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发展供应链集成综合服务业,形成以大通道区域物流为特色,以国际物流为重点的现代物流业发展格局。
    (二)总体目标:依托海空港口岸区位优势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优势,努力构筑物流政策、物流设施、物流信息三大平台,培育一批大型品牌物流企业,形成体系健全、结构合理、货畅其流、高效便捷和特色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更快地把物流综合优势变成城市经济发展的现实优势。

    二、 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相关的物流产业政策,宏观指导全市物流行业发展,研究解决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市领导小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市港口口岸局要切实履行现代物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重点抓好物流规划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和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和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型物流企业;积极实施物流人才战略,重视物流人才的培养。各区市县要成立物流发展领导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加快本地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 建立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制度
    为使物流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建立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认定制度。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物流办)负责全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的初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凭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证书,可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 调整现行行政管理方式
    (一)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二)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四)鼓励物流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加强物流企业知名品牌的保护。

    五、 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计税基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五)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外商投资以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 实行积极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重大物流项目财政补贴、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的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管理模式。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裕人员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享受扶持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物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信息化建设补贴资金;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七、 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一)物流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
    (二)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测算土地出让金时,由市领导小组确定商业、仓储比例;政府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 实行积极的交通运输支持政策
    (一)物流企业开辟大连至其他城市的国内铁路货运班列、环渤海内支线航线、国际集装箱班轮业务,开辟大连至其他国家的国际客运、货运航班,视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财政部门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
    (三)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运营期间的相关市政设施,原则上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九、 加强保税港区建设,加快保税物流发展
    (一)为进一步加快保税物流的发展,奠定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基础,要在取得保税港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扩大保税港区功能覆盖范围,将保税政策扩大到整个大孤山半岛和长兴岛。
    (二)扩大保税港区示范效应,加强空港保税物流功能体系建设,加快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鼓励国际快递企业入驻,促进保税物流业的发展。
    (三)要借鉴先进经验,加强东北四省区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保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城市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内陆港,合作建设保税物流网络,实现进出口货物就地通关,形成南北畅通有序的东北保税物流大通道。
    (四)对入驻保税港区经营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关于推进大连保税区和大连港联动发展的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十、 优化通关程序,积极推动“大通关”提速工程
    (一)进一步推进数字口岸建设。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无纸通关”作业,加快边检船舶进出境电子申报速度,实现进出境船舶、船员信息在线申报,积极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提高联网报关比例。
    (二)启动口岸体系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度。市港口与口岸主管部门要加快大连口岸查验设施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着力解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与港口建设脱节和滞后的问题,带动相关代理等服务部门向核心港区转移,提高口岸工作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三)口岸有关单位实行“5+1天”工作制。根据大连口岸的实际,在大连航运交易市场、大窑湾和机场等业务量较大的口岸现场实行“5+1天”工作制,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与通关相关联各部门,为进出口货物、出入境人员的报检报关和查验放行等提供每周6天的口岸服务。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在17小时内完成,空运在8小时内完成;海运和空运正常旅客进出境口岸查验时间平均每人少于40秒;船舶查验,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分钟。

    十一、 积极推广与国际接轨的物流信息化体系
    要加快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过程。依托大连口岸现有的信息平台资源、网络资源以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基础,充分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物流信息技术,为整个物流供应链提供一体化的信息服务解决方案,逐步将大连口岸公共信息平台打造成与国际接轨的物流信息服务的引擎和枢纽。

    十二、 加大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力度,加快物流业对外开放步伐
    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工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落户,引入国际先进的物流理念、运作模式和管理技术,带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国内外500强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的过程中发生的契税,按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十三、 加强基础性工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加快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国家出台的《物流企业分类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物流企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以包装、贮存、运输、装卸、安全、服务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体系。积极开展有关质量、服务、安全等标准化评价工作,努力争取国内外各种质量管理、服务和安全认证。广泛开展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价工作,实施对物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分类指导与服务。
    (二)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培训机构等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现代物流人才,重点搞好高层次物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进物流专业的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广泛开展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工作,将物流专业作为工程系列下设专业,纳入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中。
    (三)广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适时建立物流企业统计制度和重点物流企业直报制度。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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